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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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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案件移交时实物证据应如何处理

我们知道,公诉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束后,就会被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宗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起诉。那么,案件移交时实物证据应如何处理?下文收集了相关的知识,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案件移交时实物证据应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移送问题,是办案中的老问题。过去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返还、移送、没收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扯皮等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对哪些是应当移送的,哪些可以不移送,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文件随案移送的规定执行。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实物,主要是一些物证、书评等,原则上这些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实践中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应再要求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实物,更不应以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二、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案件移交时实物证据应如何处理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刑事案件在移交给检察院时,实物证据是与案件一起移交的,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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