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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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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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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西宁中院对青海首例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首犯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刑二十五年

8月14日下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海首例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7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谢某有、孔某亮等27人不服,提出上诉。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共有29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强制猥亵、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等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立即调配精兵强将,由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前后,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荣及刘某元、白某保、魏某顺、马某3、张某君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形成“恶势力”团伙。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孔某泰、马某良、孔某生、张某德、马某1、王某林、马某飞、马某程、马某祥为积极参加人员,被告人马某荣、马某林、妥某山、铁某伟、马某军、马某盛、马某福、马某龙、祁某财、王某某坚措、马青某、李某1为一般参加人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中,不计后果、手段凶残,为非作恶,造成2人轻伤、5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致使门源县正常经营“茶艺”“棋牌室”的多名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还通过实施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了门源县大量工程项目,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西宁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孔某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马某良、孔某泰、马某祥、马某飞、马某1、孔某生、妥某山、张某德、马某荣、马某程、马某林、铁某伟、李某1、马某盛、王某林、马某福、马某龙、祁某财、马某龙、王某某坚措、马某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2、马某明、马某珍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元、李某2、张某贵以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棕色保时捷(进口)卡宴/凯宴(958)3.0T汽车、白色保时捷(进口)卡宴/凯宴(958)3.0T汽车等各种型号的汽车共计23辆及玉手镯、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违法所得。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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