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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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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换押证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换押证是刑事诉讼程序变更的一种法律文书,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换押证的送达方式有哪些?换押程序是什么?换押范围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换押证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二、换押程序是什么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三、换押范围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以上就是关于换押证的送达方式有哪些的内容介绍此外还有换押程序和范围的介绍。根据上文可知换押证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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