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抓?电话咨询律师,快速获取解决建议! 15651725913@qq.com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法院立案当事人如何举证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方面的案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也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条件。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举证,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法院立案当事人如何举证呢?刑事立案条件有哪些?下文收集了相关的知识,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法院立案当事人如何举证

  1、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法庭在庭审中有个质证程序,在质证中可对伪证提出质疑的事实【最好自己准备质证的证据,即与伪证相关的笔迹等】,并要求证人到场。若法庭不采信,可走抗诉渠道,或对准出证人申请诉讼。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6、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7、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法院立案当事人如何举证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介绍可知,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所不同,法院对案件给予立案之后,被告人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搜集证据,在举证的过程要注意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