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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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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中拒绝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同时也有权拒绝律师的辩护。刑事辩护中拒绝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刑事辩护中拒绝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拒绝律师

  《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

  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被告人

  《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刑事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中拒绝辩护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可知,刑事辩护中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指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同样,律师也有权利拒绝替被告人辩护。关于拒绝辩护的知识就为您介绍到这,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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